全文內容:1.按 107 年 11 月 1 日施行之公司法,為配合全球招商政策,建構我 國成為具有吸引全球投資之國際環境並與國際接軌,依外國法設立之外 國公司既於其本國取得法人格,我國對此一既存事實宜予尊重,外國公 司之定義,採取與企業併購法第 4 條第 8 款及證券交易法第 4 條 第 2 項相同之定義,爰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刪除公司法有關外國 公司認許之規定;並新增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外國公司,於法令 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 2.據此,本部 57 年 2 月 21 日經商字第 05563 號函、72 年 4 月 11 日經商字第 13484 號函、86 年 9 月 1 日經商字第 8621651 5 號函及 93 年 2 月 13 日經商字第 09302020950 號函,有關外國 公司未經申請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無權利能力及經認許始取得法人人格 之規定,與前揭修法意旨不符,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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