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加強風險控管,對於委託人以語音方式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未顯示來電號 碼者,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 年 6 月 25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803 15433 號函辦理。 二、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75 條第 8 款第 2 目之 2 規定,以語音委 託者,應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發話端號碼之功能,記錄其來電號碼 。為加強風險控管,對於委託人以語音方式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未顯示 來電號碼者,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每週篩選語音下單未記錄發話端號碼之客戶明細,查明原因及確認 是否為本人下單,並作成紀錄備查,同一年度已作成紀錄者得不再 執行查明作業。 (二)每年至少應重新向已查明未顯示發話號碼之客戶再進行查明作業。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 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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