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 10800110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2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第 75 條 (108.03.28)
  • 要  旨:
    委託人以語音方式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未顯示來電號碼之風險控管作業
    

    主 旨:為加強風險控管,對於委託人以語音方式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未顯示來電號
    碼者,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 年 6 月 25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803
    15433 號函辦理。
    二、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75 條第 8 款第 2 目之 2 規定,以語音委
    託者,應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發話端號碼之功能,記錄其來電號碼
    。為加強風險控管,對於委託人以語音方式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未顯示
    來電號碼者,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每週篩選語音下單未記錄發話端號碼之客戶明細,查明原因及確認
    是否為本人下單,並作成紀錄備查,同一年度已作成紀錄者得不再
    執行查明作業。
    (二)每年至少應重新向已查明未顯示發話號碼之客戶再進行查明作業。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
    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
    單位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