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等規定,經主 管機關核定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得為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證券商於 營業處所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交易對象以境外結構型商品管 理規則第 3 條第 3 項所定之專業投資人為限
全文內容:一、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指定依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具證券性質之虛 擬通貨得為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 二、證券商於營業處所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交易對象以境外 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所定之專業投資人為限,並應依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公報 第 26 卷 10 期 212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