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14-5 條第 2 項規定,證券自營商僅經營自行買 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者,募集發行金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具證 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應檢具之申請書件及相關規範,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之五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證券自營商僅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者,募集發行 金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應檢具之申請書件及 相關規範,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公報 第 26 卷 10 期 213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