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會同本公司訂定之「金融機構透過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證券商透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介接交換 授信業務負面信用資料管理規範」及相關文件,並自 109 年 3 月 31 日起實施。 依 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 年 2 月 25 日金管銀國字第 1090131565 號 函。 公告事項:一、為強化證券商與金融機構授信風險控管,自 109 年 3 月 31 日起 ,為授信業務目的,證券商得透過本公司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金融 機構得透過聯徵中心介接查詢客戶於他業之負面信用資料,非為授信 業務目的,不得查詢。 二、本案所稱證券商授信業務,係指證券商辦理融資融券業務、證券業務 借貸款項、不限用途款項借貸之授信業務。證券商透過本公司證券商 聯合徵信系統介接查詢投資人於金融機構之負面信用資料時,應依「 金融機構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證券商透過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介接交換授信業務負面信用資料管理規範」(附件一 )辦理,且依該管理規範第 4 條規定,應先取得投資人同意蒐集、 處理及利用其介接信用資料之書面或電子同意文件,條款範本詳附件 二。 三、證券商透過本公司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介接查詢投資人於聯徵中心之 金融機構資料內容及說明如附件三,並檢附金融機構與證券商查詢之 資料內容差異如附件四。另本案相關之電腦作業手冊,本公司業於 109 年 3 月 3 日以臺證規字第 1090600375 號通函各證券商。 四、證券商介接查詢投資人於金融機構之負面信用資料收費方式如下: (一)依前揭管理規範第 8 條,本案採使用者付費原則,每筆負面信用 資料之查詢費用為新台幣 20 元,查詢資料之證券商應支付查詢費 用予聯徵中心。 (二)收費頻率為每半年計收 1 次,1 月至 6 月之查詢費於 8 月底 前繳交,7 月至 12 月之查詢費於次年 2 月底前繳交,逾應繳日 期次月底仍未繳交者,聯徵中心將依照郵政儲金 1 年期定期儲金 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納入下次查詢費一併收取,如超過應繳期 限半年仍未繳納者,聯徵中心得終止其查詢權限。本項查詢費用由 聯徵中心開立電子發票,並委由本公司代為向證券商收取。 五、本案內容如有疑義,業務部分請洽本公司交易部陳小姐(電話 02-81 01-3741);電腦規格部分請洽電腦規劃部陳先生(電話 02-8101-59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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