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防範證券經紀商發生誤買賣上市上櫃公司庫藏股情事,修正「證券商內 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如附件,請查照 。 說 明: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 年 7 月 27 日金管證券字第 1 090349600 號函准予照辦。 二、請即依旨揭標準規範修正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及落實執行電腦設控機 制,至遲應於 109 年 10 月 26 日開始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 事會通過,外國證券商在臺分支機構得由在臺分支機構負責人書面同 意替代之)。 三、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 年 7 月 30 日證期(交)字第 10903 63541 號函示,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9 條規 定,公司買回股份不得以零股交易之方式買回其股份,鑑於證券市場 預計 109 年 10 月 26 日實施盤中零股交易,為免上市上櫃公司買 回其股份時於盤中誤以零股交易成交而違反規定,併請證券經紀商以 電腦系統設定控管機制,不得受理上市上櫃公司帳戶以零股交易(盤 中或盤後)方式買回庫藏股。上開電腦設控機制亦至遲應於 109 年 10 月 26 日開始執行,並請於 109 年 11 月 13 日前提供總公司 及各分公司均已完成電腦設控機制之相關佐證資料函報本公司備查。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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