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依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規定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為境 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但不包括指標價值之計算方法含有新 臺幣匯率之指數投資證券,並自 110.03.31 生效
全文內容: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核定 依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規定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為境 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但不包括指標價值之計算方法含 有新臺幣匯率之指數投資證券。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十一日生效。
行政院公報 第 27 卷 52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