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 1100336246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
相關法條: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9-1 條 (110.03.29)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11-1 條 (110.03.29)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規定 第 1 條 (110.04.15)
  • 要  旨:
    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理發
    行新股等相關事宜,並自 110.05.01  實施
    

    主 旨:公告本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理上櫃公司及第一上
    櫃公司申報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
    購或分割發行新股、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及減少資本案件(不包括
    同時申報增資發行新股之減少資本案件),並自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1 日實施。
    依 據:一、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1 條之 1、外國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9 條之 1。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受理申報對象: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外國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所定之上櫃公司及第一上櫃公司。
    二、委託辦理事項:受理上櫃公司及第一上櫃公司申報合併發行新股、受
    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私募
    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及減少資本案件(不包括同時申報增資發行新
    股之減少資本案件),以及前開案件申報生效之撤銷、廢止或變更等
    事項。
    三、本委託事項之相關申報規範及申報書表等事宜,授權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上櫃公司及第一上櫃公司應依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相關規定辦理。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2 段 100 號 15 樓,電話
    :(02)2369-9555。
    四、本委託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公報 第 27 卷 70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