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上一字第 11018020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第 47-1 條 (110.04.07)
  • 要  旨:
    有關自 110  年 6  月申報 110  年 5  月之基金月報起,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按月檢送基金資產負債報告書至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方式
    

    主 旨: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按月檢送基金資產負債報告書至本公司之方式,調
    整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47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按月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基金資產負債報告書,須
    同時檢送二份至本公司。復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76 條第
    3 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上開月報之申報,應送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
    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同業公會)彙送金管會。
    二、而查同業公會為減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作業程序及成
    本,業訂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月報電子申報作業要點」(下稱作業
    要點),並依該作業要點建置「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月報電子申報平台
    」(下稱基金月報申報平台),規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 110 年 6
    月申報 110 年 5 月之基金月報起,應透過「基金月報申報平台」
    辦理申報,基金保管機構亦應於該申報平台進行簽署作業。
    三、配合前揭申報平台上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本公司前揭營業細則規
    定應按月檢送之基金資產負債報告書,自 110 年 6 月申報 110
    年 5 月之基金月報起,亦得以自該申報平台下載並列印之報告書檢
    送本公司,惟須於函中敘明隨函檢附之報告書係與上傳於同業公會「
    基金月報申報平台」之報告書一致之意旨。
    正 本: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國泰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復華證券
    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證券
    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證券
    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證券投資信
    託股份有限公司、街口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
    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各
    資訊公司、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公司各單位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