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申購買回風險預告書」部分內容, 自 110 年 10 月 15 日起實施;修正本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受益憑證辦理申購買回作業要點」部分條文及訂定「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 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檢核表」,自 110 年 12 月 31 日起實施; 修訂內容如附件。 依 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 年 7 月 29 日金管證期字第 1100340821 號函及 110 年 10 月 1 日金管證期字第 1100359180 號函。 公告事項:一、為提醒投資人注意不同類型指數股票型基金(下稱 ETF )之商品屬 性及交易風險,將「期貨 ETF 」、「槓桿反向 ETF 及期貨 ETF 」、「外幣買賣之 ETF 及加掛 ETF 」與「高收益債券 ETF 」之 交易風險分區列示,並將標題以字型放大、粗體及加註底線等方式強 化各類型 ETF 風險資訊之揭露,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申 購買回風險預告書部分修正內容自 110 年 10 月 15 日起實施。 二、鑑於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槓桿反 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商品屬性及風險特性不同,為保護 公益,強化投資人對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商品之瞭解及 風險認知,投資人首次交易或辦理申購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 基金,應先完成「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檢 核表」測驗並簽署後方能交易,專業機構投資人得予豁免: (一)測驗方式:得採線上、當面、郵寄、傳真及電子郵件方式完成測驗 ,如採郵寄、傳真及電子郵件形式,為確保該測驗係投資人本人填 寫,證券商除比對檢核表簽署之簽章樣式是否為原留存印鑑或簽名 樣式外,應以電話再次向投資人確認,電話錄音保存期限為1年。 (二)實施日期:自 110 年 12 月 31 日起,首次委託槓桿反向指數股 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之投資人須完成測驗始得交易,至原已符合得交 易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之適格性且已交易過槓桿反向 期貨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之投資人,則須於 111 年 6 月 30 日緩衝期截止前完成前述檢核表之測驗,未如期完成者,僅得 就原持有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部位反向了結,不得新 增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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