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修正後「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及「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 查機制」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 年 11 月 12 日金管證券字第 1 100370656 號函同意照辦。 二、有關證券商設置資訊安全長標準,請依主管機關 110 年 9 月 30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003637894 號令辦理;另符合前揭設置資訊安全 長標準之證券商,每年應將前一年度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由資訊 安全長與董事長、總經理、稽核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提報董事會通過。 三、請各證券商即依旨揭修正後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規定辦理,並修正 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暨儘速提請董事會通過。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 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 所(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交易部(含附件)、 券商輔導部(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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