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字號: 中證商業三字第 111000058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5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56、66 條 (110.01.27)
  • 要  旨:
    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推廣之自
    律規範」;自前揭自律規範發布日後 6  個月,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
    ,因違反規定而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分,符合條件者,應填具案例分
    享表格向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函報去識別化裁罰案例
    

    主 旨: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推廣之自律規範」,除第八條
    之一屬於新增之查核項目及第八條之二財富管理重大裁罰案例分享,自本
    自律規範發布日後 6 個月實施外,餘自即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 年 1 月 22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003
    77201 號函辦理(如附件一)。
    二、旨揭自律規範修正第八條及新增第八條之一與第八條之二(如附件二
    、附件三);其中第八條之一內部稽核重要控制查核點,屬於新增之
    查核項目部分,及第八條之二建立去識別化之財富管理重大裁罰案例
    分享機制,自本自律規範發布日後 6 個月實施。
    三、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因違反規定而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分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應依旨揭自律規範第八條之二規定,填具案
    例分享表格(詳附件四)向本公會函報去識別化裁罰案例,本公會並
    將就該等去識別化裁罰案例放置於官網「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重大裁
    罰案例分享機制專區」:
    (一)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
    布說明辦法第二條之處分案件。
    (二)證券商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警告
    處分之案件。
    (三)證券商經理人或受僱人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
    六條停止 3 個月以上業務之執行之處分案件。
    正 本:本公會所屬各專營證券商會員總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植根國際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相關圖表:
  • 附件一 金管證券字第1100377201號函.PDF
  • 附件二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推廣之自律規範修正條文對照表.ODT
  • 附件三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推廣之自律規範.ODT
  • 附件四 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重大裁罰案例分享.ODT
  •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