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 111000342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第 75-3 條 (111.02.07)
  • 要  旨:
    證券商受理受託人為非信託業者憑遺囑辦理信託專戶開戶時,得徵提「經
    公證之遺囑正本」替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 75-3
    條所稱之「信託契約書影本」
    

    主 旨:證券商得受理受託人為非信託業者憑遺囑辦理信託專戶開戶,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 年 2 月 23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103
    30799 號函辦理。
    二、證券商辦理旨揭作業,得徵提「經公證之遺囑正本」替代本公司營業
    細則第 75 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所揭「信託契約書影
    本」,惟若公證係民間公證人所為,應徵提民間公證人證書或公證人
    公會會員證書等得證明公證人有權公證之合格證書或文件影本。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
    律事務所、本公司交易部、電腦規劃部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