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釋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不適用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37 條第 6 款本 文之情形
全文內容: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得接受客戶當日以同一帳戶為融資買進融 券賣出同種有價證券相抵後之餘額交割,不適用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 十七條第六款本文。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八二)台財證(二)第○二八五○號函,依本會一百十一 年八月二十二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一○三八二九○一五號函,自即日 停止適用。
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158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