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 112038107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59-1、63 條 (111.09.01)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券字第 1110381688 號
  • 要  旨:
    令釋證券商對於經 KBRA 及其關聯企業發布信用評等之暴險,計算風險約
    當金額之相關規定
    

    全文內容:一、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LLC(以下簡稱 KBRA)、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Europe Limited 及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UK
    Limited (以下簡稱 KBRA 及其關聯企業)為本會一百十一年六月二
    十一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一○三八一六八八號令附表一「證券商自有
    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簡式計算法)」及附表二「證券商自有資
    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進階計算法)」所稱之合格外部信用評等機
    構。
    二、證券商對於經 KBRA 及其關聯企業發布信用評等之暴險,依下列規定
    計算風險約當金額:
    (一)簡式計算法:於計算債券或信用衍生性商品之市場風險約當金額時
    ,就判斷債券經合格外部信用評等公司評定為投資等級之條件,
    KBRA 及其關聯企業所發布信用評等在 BBB- 以上者,符合該項條
    件。
    (二)進階計算法:
    1.於計算信用風險約當金額時,對於交易對手屬主權國家、非中央
    政府公共部門、多邊開發銀行、金融機構或企業之暴險,依
    KBRA 及其關聯企業所發布之信用評等決定適用之風險係數(合
    格外部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等對照表詳附件)。
    2.於計算債務工具之利率個別風險約當金額時,就判斷合格債務工
    具應經合格外部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等級之條件,KBRA 及
    其關聯企業所發布信用評等在 BBB- 或 K3 以上者,符合該項條
    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相關圖表:
  • 附件 合格外部信用評等公司之評等對照表.PDF
  •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64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