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釋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以持有其他公司股票為償還標的之交換公司債進行 私募之相關規定
全文內容:一、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以持有其他公司股票為償還標的之交換公司債進行 私募,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規定,自該私募交換公司 債交付日起滿三年後始得行使交換權。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九月二十七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一○○○四九九九號令(清單如附件 ),自即日廢止。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172 期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1 年 9 月 27 日 台財證一字第 0910004999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