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 113013293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0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3-1 條 (112.06.28)
  •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第 10 條 (113.01.30)
  • 要  旨: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第 10 條等規定
    ,公告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理取得上櫃公司或興櫃
    公司股份之取得人,依該辦法規定辦理之申報公告案件
    

    主 旨:公告本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理取得上櫃公司或興
    櫃公司股份之取得人,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
    辦法規定辦理之申報公告案件,並自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10 日實施

    依 據:一、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第 1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受理申報公告對象: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
    辦法所定之取得人。
    二、委託辦理事項:受理取得上櫃公司或興櫃公司股份之取得人,依證券
    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辦理之申報公告
    案件。
    三、本委託事項之相關申報公告規範及申報書表等事宜,授權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取得人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相關規定辦理。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地
    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2 段 100 號 15 樓,電話:(02)23
    69-9555 。
    四、本委託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30 卷 65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