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為利企業進行併購,發行人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 則」辦理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或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發行新股,及 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辦理合併外國公司 、受讓外國公司股份,或依法律規定收購外國公司而發行新股參與發 行海外存託憑證,如其併購條件及發行價格之訂定經專家評估合理而 對股東權益無不利之影響,且有採折價發行新股之必要,並依下列事 項辦理者,得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關於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 面金額規定之限制。 (一)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併購案前,委請會計師等專家併就採折價發行 新股之必要性、合理性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等表示意見,並於董事 會通過後,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相關訊息。 (二)除依法無須提股東會決議之案件外,應將前項專家意見併同股東會 開會通知交付股東,以作為股東是否同意併購案之參考。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 月一日金管證一字第○九四○○○○四八六號令(清單如附件),自 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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