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證券商內 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修正對照表」、「證券商申請辦理與資訊公司異業合 作業務案件相關申請表」等如附件(1~7),自公布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 年 11 月 7 日金管證券字第 1 130356474 號函同意照辦。 二、旨揭規範係修訂「證券商辦理與資訊公司異業合作業務」案件檢查表 項目及申請表內容;另為強化持續營運,爰增訂第四級證券商符合設 置資安長條件者,該公司交易主機應於 113 年底前完成異地備援機 房建置,並納入證券商分級防護應辦事項表。 三、請配合修正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四、謹提醒貴公司辦理與資訊公司異業合作之業務如有涉及廣告、業務招 攬業務者,應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 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正 本:各證券商總公司、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巴克萊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遠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好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 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 所(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含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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