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 113050446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相關函釋:
  • 台證稽字第 0940300189 號
  • 金管證券字第 1130384437 號
  • 要  旨:
    證券經紀商受股務代理機構或信託業之委託,於其營業處所從事委託書徵
    求及收受委託書之代收件業務所獲之相關收入,請帳列會計項目「428990
    其他營業收益─其他」
    

    主    旨:證券經紀商受股務代理機構或信託業之委託,於其營業處所從事委託書徵
              求及收受委託書之代收件業務所獲之相關收入,請帳列會計項目「428990
              其他營業收益─其他」,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  年 9  月 16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303
                  84437 號令辦理。
              二、本公司 94 年 4  月 8  日臺證稽字第 0940300189 號函自即日起停
                  止適用。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社團法人中華民國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上市一部、上市二
              部、券商輔導部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94 年 4  月 8  日
      台證稽字第 0940300189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