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商受股務代理機構或信託業之委託,於其營業處所從事委託書徵 求及收受委託書之代收件業務所獲之相關收入,請帳列會計項目「428990 其他營業收益─其他」
主 旨:證券經紀商受股務代理機構或信託業之委託,於其營業處所從事委託書徵 求及收受委託書之代收件業務所獲之相關收入,請帳列會計項目「428990 其他營業收益─其他」,請查照。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 年 9 月 16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303 84437 號令辦理。 二、本公司 94 年 4 月 8 日臺證稽字第 0940300189 號函自即日起停 止適用。正 本:各證券商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社團法人中華民國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上市一部、上市二 部、券商輔導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94 年 4 月 8 日 台證稽字第 0940300189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