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 114000142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8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受理線上開戶委託人身分認證及額度分級管理標準 第 2 條 (113.10.09)
  • 要  旨:
    證交所研議認為證券商建立銀證一站式開戶流程,因客戶需重複驗證 OTP
    ,尚存優化空間。故若符合相關條件,證券商得於整合式單一開戶流程中
    沿用銀行端的手機簡訊 OTP,以強化驗證機制
    

    主 旨:貴公會建議證券商受理線上開戶作業,採「銀行帳戶」進行身分核驗者,
    於整合式單一開戶流程中可沿用銀行之手機簡訊 OTP 驗證乙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會 114 年 1 月 20 日中證商業一字第 1140000428 號函。
    二、按本公司「證券商受理線上開戶委託人身分認證及額度分級管理標準
    」第 2 條第 2 項規定,證券商線上開戶依上開標準第 2 條第 1
    項如「洽往來交割銀行」、「視訊影像」及「銀行帳戶」等所列方式
    進行身分確認後,應輔以手機簡訊傳送一次性安全密碼(OTP )或由
    專人電訪等方式強化驗證,合先敘明。
    三、旨揭建議事項,本公司研議後認為證券商建立銀證一站式開戶流程,
    因客戶需重複驗證 OTP,尚存優化空間。因此,若符合下列條件,證
    券商得於整合式單一開戶流程中沿用銀行端的手機簡訊 OTP,以強化
    驗證機制:
    (一)銀證一站式開戶流程,應確保於同一作業階段完成客戶上傳證券開
    戶所需文件、委託人身分驗證、手機簡訊一次性安全密碼(OTP )
    驗證、綁定銀行交割帳戶等作業。
    (二)客戶於線上開立銀行交割帳戶過程若採用銀行帳戶進行身分驗證,
    應確保其曾臨櫃辦理相關手續之事實。
    (三)銀行端應留存簡訊 OTP 認證軌跡及相關紀錄供證券商端查詢。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
    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秘書部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