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公司修正「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判斷參考項目」如附件。 依 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 年 12 月 19 日金管證審字第 1130365758 號 函。 公告事項:一、為協助上市公司強化資通安全,本公司業於 113 年 9 月 13 日公 告修正「上市上櫃公司資通安全管控指引」,合先敘明。 二、另為協助上市公司完善其資通安全內控制度,將前開指引重要項目納 入「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判斷參考項目」中,並參考 COSO ICSR 之 5 大要素及其列示之 17 項原則,增訂項目為風險評估 RA2.2.6 及 控制作業 CA3.2(9).2~CA3.2(9).2-9 ,自上市公司評估 114 年度內控制度有效性時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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