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宣布「投資人經授信機構同意,得以具有市場流動性 且能被客觀合理評估價值之其他擔保品,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 額」之穩定措施繼續實施,請查照。 說 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 年 4 月 7 日金管證交字第 114038163 83 號函及 114 年 4 月 19 日新聞稿辦理。 正 本:各證券商、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 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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