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114020212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9 日
要  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宣布「投資人經授信機構同意,得以具有市場流動性
且能被客觀合理評估價值之其他擔保品,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
額」之穩定措施繼續實施

主    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宣布「投資人經授信機構同意,得以具有市場流動性
          且能被客觀合理評估價值之其他擔保品,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
          額」之穩定措施繼續實施,請查照。
說    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  年 4  月 7  日金管證交字第 114038163
          83  號函及 114  年 4  月 19 日新聞稿辦理。
正    本:各證券商、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
          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