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宣布「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由 90%調整為 130%」之穩定措施繼續實施,請查照。 說 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 年 4 月 7 日金管證投字第 114038163 9 號令(如附件)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 年 4 月 19 日新聞稿辦 理。 正 本:各證券商、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臺灣期貨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 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中華 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 同業公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 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博仲法律事 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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