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宣布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由原不超過該種 有價證券前 30 個營業日之日平均成交數量之 30% 調降為 3%」之穩定 措施繼續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 年 4 月 7 日金管證交字第 11403 81638 號令及 114 年 4 月 19 日新聞稿辦理。 二、旨揭措施,如證券商因發行認售權證、指數投資證券、營業處所經營 結構型商品與股權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擔任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 或期貨自營商擔任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等避險需求、或證券 商擔任股票造市者提供買賣報價或避險需求之借券賣出,得不受限制 。 正 本:各證券商、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各保管機構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 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 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