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發文字號: 商策字第 113006406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170 條 (110.12.29)
  • 證券交易法 第 36 條 (112.06.28)
  • 要  旨:
    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召開兩次以上股東常會尚無不可
    

    全文內容:一、按公司法第 17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
    集一次。復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
    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又除法律另有規定,依其規定之外,例如該公司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第 7 項規定,應依其規定。依條文文義性解釋,公司股東常
    會除符合公司法第 170 條第 2 項但書之情況外,應於每年 6 月
    30 日前至少召開股東常會一次,方屬適法。
    二、所詢公司召開兩次以上股東常會其適法性,其為法無明文禁止之規定
    ,尚無不可。
    資料來源: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