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釋金融控股公司於金融機構發行之可轉債持有人行使轉換權相關規定
全文內容:一、金融控股公司於金融機構發行之可轉債持有人行使轉換權,轉換為金 融機構股份後,並請求依金融機構與金融控股公司間股份轉換契約之 規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時,得比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處理準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先發行及交付新股予股東(可轉債持有人 ),再按季辦理金融控股公司資本額變更登記。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金 管銀(一)字第○九五八五○○九九八○號令,自即日廢止。
行政院公報 第 31 卷 158 期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5 月 12 日金 管銀(一)字第 09585009980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