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十三條負債總額之計算, 得扣除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承銷有價證券或股務代理業務所生代收付 性質之過渡性負債、承做政府債券買賣所發生之負債及證券商交割專 戶客戶分戶帳餘額。 二、有關本規則第十六條資產總額之計算,應扣除證券商交割專戶銀行存 款及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所生代收付性質之過渡性資產。 三、有關本規則第十六條營業用不動產及設備總額及非營業用不動產總額 比率之計算,得不計入重估增值及公允價值變動。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八日金管證券字第 一一四○三三三三五八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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