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證券期貨業會計項目及代碼」及「證券商月計表會計項目及代碼」 如附件,並自 117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適用,請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15 年 8 月 10 日金 管證券字第 1150348942 號函同意備查。 二、為我國於 117 年起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8 號(下稱 IFRS18 )「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經參酌金管會 115 年 4 月 28 日、30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50381485 號令及第 1150381435 號令修 正之「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財報編製準則)及證券商財 務報告書表格式,暨 IFRS18 內容等,配合修正旨揭會計項目及代碼 。 三、本次修正內容摘述如下: (一)IFRS18 及財報編製準則明定綜合損益表之收益及費損應分類至營 業、投資、籌資、所得稅或停業單位種類,爰調整綜合損益表相關 項目之編碼代號及項目分類,並一併修正現金流量表相關內容。 (二)參酌實務需求,於資產負債表新增「碳權淨額」及「排放負債準備 」等項目。 四、「證券期貨業會計項目及代碼」亦可於本公司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IFRSs) 專區 https://www.twse.com.tw/IFRS「訊息中心/法規資 訊」下載。 正 本:各證券商、各期貨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件)、中央銀行金融業 務檢查處(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博仲法律事 務所(含附件)、本公司上市一部(含附件)、上市二部(含附件)、交 易部(含附件)、財務部(含附件)、電腦規劃部(含附件)、券商輔導 部(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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