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實收資本額適用疑義
主 旨:有關重要投資事業製造業部分之適用範圍標準第二條第二款後段所稱「增 加實收資本額」適用疑義乙案,本署意見如說明。說 明:二 查前述所稱「增加實收資本額」,並未限制其資金來源,故包括以未 分配盈餘及資本公積轉增資之股本在內。超過票面金額發行新股之溢 價部分,依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應累積為資本公積, 於該項資本公積轉增資前,非屬股本項目,不宜列入增加實收資本額 範圍內。
促進產業升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賦稅法令彙編(84年版)第 2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