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90)台財證(八)字第 00676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7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4 條 (089.11.29)
  • 要  旨:
    外資得投資興櫃股票
    

    全文內容:一  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核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募集之信託基金、外國專業投資機
                  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得投資興櫃股票,其
                  委託買賣方式,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
                  買賣辦法」辦理。
              二  僑外資取得之興櫃股票,嗣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
                  告終止櫃檯買賣者,僑外資得繼續持有或出售該類股票,出售時請依
                  據「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40 卷 1992 期 499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7  月 4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20382887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