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1956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5 月 0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51 條 (077.01.29)
  • 公司法 第 27 條 (079.11.10)
  • 要  旨:
    所詢證券商可否因轉投資關係而指派經理人擔任期貨經紀商之法人董事或
    監察人代表一案

    主    旨:所詢證券商可否因轉投資關係而指派經理人擔任期貨經紀商之法人董事或
              監察人代表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公司八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統證(82)總字第○○○八號函。
              二  期貨經紀商如為公開發行公司,證券商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當
                  選為該期貨經紀商之董事或監察人時,其所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
                  人,亦應同受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一條兼任禁止之適用。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