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二、查公司法第一五六條第四項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者, 除經政府核定之公營事業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 其股 票須公開發行....」;證券交易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公司須由 具有特定資格之股東所組成,或其事業之範圍或性質不適宜由公眾投 資者,得經財政部之核定,不適用本法及公司法關於公開發行之規定 」。是以如依公司法第一五六條第四項除外規定核定免公開發行之公 司,應無證券交易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反之,依公司法第 一五六條第四項規定須公開發行之公司,如財政部認有不適宜公開發 行之情形,應有證券交易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 三、至原經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公開發行公司,如為合於公司法 第一五六條第四項規定免公開發行之公營事業,仍需先經財政部證券 管理委員會撤銷公開發行後,再准其變更登記,前經本部73.5. 22商18376號函知貴局在案,併為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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