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查依「公司法」規定新設立之公司應繳足股款並依該法第三百八十七 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設立登記,如符合法令規定及程序,公司登 記主管機關方能准予設立登記;復查「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九條 規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應以百分之百之股份轉換之 (第一項) 。前項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為上市 (櫃) 公司 者,於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市 (櫃) ,並由該金融控股公司上市 ( 櫃) (第二項) 。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後,金融控股公司除 其董事、監察人應依第二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證券交 易法及公司法有關規定 (第三項) 」,是以,依上開二法規定新設立 之金融控股公司,其最早核准設立登記日期應為股份轉換基準日當日 。 二 至新設立之金融控股公司是否須於股份轉換基準日當日重新召開董事 會選任董事長乙節,按「金融控股公司法」係「公司法」之特別法, 依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金融機構之股東會視為預定金融控股公司之發 起人會議,得同時選舉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亦不適用公司 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有關「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 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等規定,是以,新設之金融控股公 司如未於選任董監事之發起人會議上另決議董監事於轉換基準日當日 就任者,其首屆董監事之任期自當選日之日起計算,並得由選票代表 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於當選日該日召開董事會選任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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