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在證券市場購得公司股款繳納憑證並要求參加股東疑義
主 旨:為投資人在證券市場購得貴公司「股款繳納憑證」並要求參加股東常會請 核示乙案,准予備查。說 明:一 按「股款繳納憑證」亦須經簽證機關之簽證,查係介於股款繳納收據 與發行正式證券之居間信用憑證,以便於在證券市場流通,係屬臨時 性質之有價證券。 二 查公司法第二七五條之規定,新股股款收足後,持有新股總額百分之 五以上之股東,以書面請求召集股東會,由以上文義,可知新股股款 收足後,即取得參加股東會議之權益,惟查此項權益之取得,應以登 載於公司股東名簿為要件之股東,始得享受之。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205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