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若經主管機關認定無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 之 2 規定之適用而應回歸公司法第 167 條之 1 規定者,則依公司法第 167 條之 1 規定,向特定人買回庫藏股,尚無不可
全文內容:所詢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可否向特定人買回庫藏股一節,如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認定無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規定 之適用而應回歸公司法第 167 條之 1 規定者,則上開公司依公司法第 1 67 條之 1 規定,向特定人買回庫藏股,尚無不可。
經濟部商業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