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受益人大會作業程序說明資料
由於目前各家投信公司相繼召開書面受益人大會,其原因有二:一為因基
金折價符合信託契約規定之標準;二為因重大修約須經受益人決議。但因
各家做法不一,為統一相關作業程序及了解相關規定,擬依公會指示,將
書面受益人大會制式化。
附件一即為基金折價而召開之受益人大會之作業時間表,其作業程序及相
關規定依附件內容依序辦理,另因重大修約須經受益人決議而召開之受益
人大會,其作業程序及相關規定如同上述,但在函證管會核准召開受益人
大會之前,須先辦理修約作業,其作業如下:
一 函送保管機構同意,檢附文件,修約協議書及修約對照表,一式五份
,保管機構留存一份。
二 函證管會修約,檢送文件,修約協議書及對照表二份。
三 收到證券會核准函。
對於上述說明如有任何問題,請不吝提出,本公司自當盡力為您說明,聯
絡人:建弘投信行銷企劃部 周淑惠小姐,電話:504-1000轉505 。
附註:
註一:向證管會報備召開受益人大會之事由,
檢附文件:1.受益人大會作業時間表 (如附件一) 。
2.受益人大會書面決議通知書及表決票 (如附件二) 。
註二:1.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買賣受益憑證辦法第四條及營業細則第46條
辦理,於停止變更日起算,至少12個營業日以前向證交所報備並
公告。
2.向證交所備查檢送資料:a.函 (載明受益人名簿停止變更之事由
、起迄日期)
b.公告報紙二份
3.副本抄送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及復華金融公司。
註三:基金受益憑證停止過戶之集保戶受益人名冊,由集保公司提供予股
務處理機構,股務處理機構一併作業後,寄發開會表決通知書,郵
寄方式依信託契約規定,其作業處理時間約九日。
註四:通知書之送達日意指發信日之次日 (但各基金之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 。
註五:開會表決通知書依信託契約規定,須在大會召開前20日送達所有受
益人 (但各基金之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
註六:根據註五之規定加計 10 天。
註七:1.公證單位:基金律師 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
基金保管機構 台北市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
公會
基金會計師
2.工作內容:指導並監督開票程序,且應受益人之要求進行驗票工
作。
註八:根據公司法第 177條及「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第
15條規定,收受委託書截止日,應訂於大會前 5日內。
註九:表決票最後收受日應於受益人大會之前一營業日營業時間內送交或
寄達基金受益憑證事務處理機構。
註十:受益人大會當天進行表決票開票、驗票及統計工作,並公佈其開票
結果,程序如下:
1.大會開始,由主席致詞 (經理公司擔任) ,說明此次召開受益人
大會之目的,再由股務機構說明整個開票作業,作業項目分
一 拆封
二 核印
三 分類 (將其表決票分為贊成、反對、廢票、無效)
四 鍵入電腦
五 統計
六 製作名冊
2.驗票、請公證單位進行驗票工作
3.宣佈開票統計結果
4.結束
註十一:1.受益人大會結束後應向臺灣證券交易所交易部揭露開票結果,
其格式由交易所提供,以作為次日通知各券商。
2.報備應檢送之資料函
開會程序記錄
開票結果記錄
註十二:決議事項通過,於 15 日內辦理修約事宜。
註十三:申請基金受益憑證下市函,依證券交易法第 145條規定辦理。
註十四:公告下市日期並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52條規定辦理,
檢送二份公告下市之報樣備查。
註十五:依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52條規定,應於下市日前20天公告
。
註十六:下市日之前一交易日。
註十七:受益人實際辦理贖回日須依交易所核准下市日之當日起,方可辦
理。
封閉型基金受益人大會作業時間表
┌────────30日(註六)──────┐
│ 5 日 │
│ 9 日 ┌20日(註五)──┬ (註八) ──┤
┌至少 5┬─至少12┼(註三)┐│ │ 1 日 │
│營業日│ 營業日│ ││ │ ┌(註九)─┤
├───┼──┼─┼───┼┼──┼────┼─┼────┤
向 函 最 停 最受 邀 收 收 受
證 證 後 止 後益 請 受 受 益
管 交 過 過 寄人 公 委 表 人
會 所 戶 戶 發大 證 託 決 大
報 、 日 日 受會 單 書 票 會
備 集 起 益通 位 截 最 ︵
召 保 人知 參 止 後 停
開 、 大書 加 日 日 止
受 復 會送 受 過
益 華 通達 益 戶
人 備 知日 人 日
大 查 書︵ 大 止
會 並 註 會 ︶
︵ 公 四 ︵ ︵
註 告 ︶ 註 註
一 ︵ 七 十
︶ 註 ︶ ︶
二
︶
基金下市作業時間表
┌─── 15 日 ──┐
│ (註十二) │
├──┼─┼─┼──┼───┼─┼─┼─┼─────┼─┼──┤
召 向 送 保 向 向 交 向 交 公 在 下 得
開 證 保 管 證 交 易 交 易 告 集 市 為
受 管 管 機 管 易 所 易 所 ︵ 中 日 買
益 會 機 構 會 所 核 所 核 註 交 ︵ 回
人 報 構 同 報 申 准 核 准 十 易 受 日
大 備 同 意 准 請 下 准 下 四 市 益
會 並 意 修 修 下 市 下 市 ︶ 場 人
之 公 訂 約 市 申 市 日 最 得
日 告 ︵ 請 日 後 申
開 註 期 交 請
會 十 易 贖
結 三 日 回
果 ︶ ︵ ︶
︵ 註 ︵
註 十 註
十 六 十
一 ︶ 七
︶ ︶
基金受益人大會書面表決作業程序
一 公布書面表決結果之時間、地點: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以下稱本基金) 受益人大會之書面表決,訂
於 年 月 日 時 分起在 (地址: ) 由本基金受益憑
證事務代理機構驗、開票並於作業完成後,公布統計結果。
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之職責: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基金之事務代理機構,負責辦理本次受益
人大會表決票之收受,印鑑之核對、受益人名冊之製作及開票統計等
事宜。
三 開票之準備事宜:
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於收到表決票後,應加蓋附載日期之收
件章。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應製作受益人名冊,載明戶號、姓
名及受益權單位數,於驗、開票後供在場監督人員查閱及記錄人員開
票統計之用。
四 開票程序:
(一) 本次受益人大會之驗、開票,應由記錄人員將表決票之意思表示及
表決權數記錄於受益人名冊,俟全部記錄完成後,於後之受益人大
會公布統計結果,並彙報監督人員備查。
(二) 受益人表決效力之認定,應由監督人員依 基金受益人大會表決
票效力認定標準共同認定之。
五 驗、開票之監督:
由保管機構派員,並邀請本基金法律顧問、本基金簽證會計師、台北
市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派員監督驗、開票等作業。
監督人員監督事項如后:
(一) 監督驗、開票作業過程有無違反法令之情事。
(二) 監督驗、開票及統計結果。
(三) 其他監督驗、開票及統計並公布結果之必要事項。
六 其他未訂事項,依照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受益人大會規則,及相關法令
辦理之。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事務代理機構:
地址:台北市
電話: (02)
┌────────────────┬─────────────┐
│ 委託書使用須知 │ 行使表決票須知 │
│ │ │
│一 受益人如委託代理人時,應使用│一 敬請詳閱受益人大會書面│
│ 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用紙,並於│ 決議通知書、委託書使用│
│ 委託書詳填代理人之姓名、身分│ 須知。 │
│ 證統一編號、住址,並加蓋原留│二 未委託代理人者,受益人│
│ 印鑑。 │ 請填具第一聯表決票,並│
│二 每一受益人以出具一委託書,並│ 加蓋原留印鑑後於 年 │
│ 以委託一人為限。 │ 月 日前寄達辦理。 │
│三 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三 受益人行使表決權,不得│
│ 為準。 │ 以另一部份表決權委託他│
│四 除前三項規定外,有關使用委託│ 人代理,受益人於委託書│
│ 書之事宜準用證管會頒佈之「公│ 與表決票均蓋章者,視為│
│ 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 親自行使表決權。 │
│ 書規則」之規定辦理。 │四 委託代理人為行使表決權│
│ │ 者、受益人應填具委託書│
│ │ ,並加蓋其原留印鑑及代│
│ │ 理人印鑑後於 年 月 │
│ │ 日前寄達辦理 (以本基金│
│ │ 事務代理機構收受為準) │
│ │ ,代理人請填第一聯表決│
│ │ 票並應於第一聯加蓋原委│
│ │ 託書上留存印鑑於 年 │
│ │ 月 日前寄達。 │
└────────────────┴─────────────┘
□□□
┌────────────┐
│ 廣 告 回 信 │
├────────────┤
│臺灣 區郵政管理局登記證│
├────────────┤
│北台字第 號│
└────────────┘
(免貼郵票)
證
券
市縣 投
寄 資
件 區鄉鎮市 信
人 證 託
: 里村 股
券 份
路街 有
股 限
段 公
份 司
巷
有
弄 基
限 金
號 事
之 公 務
︹ 代
司 理
樓 機
緘 ︺ 構
收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大會書面決議通知書
受通知人:本基金受益人
通知事項:一 決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 上述表決案是否同意,請於第一聯書面決議表決票中表示
意見。並請在第一聯加蓋原留印鑑於 年 月 日前送交
或寄達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即 股份有限
公司股務代理部 (台北市 ) 。
依 據: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 條、第 條及 受益人大會規則
第 條、第 條、第 條。
說 明:一 本基金因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 條第 項規定應召開
受益人大會討論__________。
二 本表決案應經已發行受益憑證總數 分之 以上受益人寄
回之第一聯表決票所示表決權總數 分之 以上同意決議
三 開票、驗票程序:
謹訂 年 月 日上午 時 分起假 (台北市 )
進行表決
票開、驗票,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將派員開、驗
票並於完成統計後,公布結果。本次作業採公開方式進行
,並將邀請本基金保管銀行、法律顧問、簽證會計師、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台北市證券
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參加。屆時歡迎受益人前往
參觀。結果將呈報證管會後,公告於中華民國之主要新聞
聞報。
四 書面決議表決票寄還期限:
受益人大會書面決議表決票務必於 年 月 日 點前送
交或寄達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即 股份有限
公司股務代理部 (以本基金事務代理機構收受為準) 。
五 上開表決案如經受益人書面決議同意,報財政部證券管理
委員會備查,並另行修約。
六 特此通知,並請詳閱背面受益人大會表決票效力認定標準
及 基金受益人大會書面表決作業程序。
經理公司: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第一聯
┌─────────────────┬────────────┐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受益人戶號: │
│ 基金受益人大會表決票 │鑑司經││受益人戶名: │
│ (請於□內擇一打 "ˇ" ) │章之理││表決權數: │
│ │ 印公││ (即持有受益權單位數) │
│受益人大會決議事項: └───┘├────────────┤
│ │ 加蓋原留印鑑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贊成 □反對 │右欄未委託代理│ │
│ │人時由受益人使│ │
│ │用,委託代理人│ │
│ │時,由代理人使│ │
│ │用。 │ │
│ ├──┬────┼──┬─┤
│ │核印│ │核權│ │
└─────────────────┴──┴────┴──┴─┘
出席編號: 基金
第二聯
┌─┬──┬──────┬───┬─┬──┐
(12)│戶│ │未成年受益人│ │戶│ │
│名│ │之法定代理人│ │號│ │
受├─┴──┴──────┴─┬─┴─┴──┤※身分證影本粘
益│身分證統一編號 │印 鑑│ 貼處請浮貼
人├──┬────┬─┬───┼──────┤
印│出生│ │電│ │ │
鑑│日期│ │話│ │ │
基卡├──┴────┴─┴───┤ │
金 │戶籍地 │ │
│ │ │
├─────────────┤ │
│通訊處 │ │
│ │ │
└─────────────┴──────┘
┌─┬──┬──────┬───┬─┬──┐
(12)│戶│ │未成年受益人│ │戶│ │注意事項:
│名│ │之法定代理人│ │號│ │1.已繳交印鑑卡者
受├─┴──┴──────┴─┬─┴─┴──┤ ,請勿再填寫。
益│身分證統一編號 │印 鑑│2.電腦列印之受益
人├──┬────┬─┬───┼──────┤ 人印鑑卡內容如
印│出生│ │電│ │ │ 有不符,敬請於
鑑│日期│ │話│ │ │ 原處自行訂正,
基卡├──┴────┴─┴───┤ │ 並加蓋印鑑俾便
金 │戶籍地 │ │ 更改存檔資料。
│ │ │3.未成年受益人應
├─────────────┤ │ 加蓋法定代理人
│通訊處 │ │ 印章。
│ │ │
└─────────────┴──────┘
第三聯
基金 年度受益人大會表決票效力認定標準
一 表決票應於 年 月 日 (星期 ) 點前送交或寄達本基金受
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即 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以本基金受
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收受為準) ,逾時該表決票即為無效,亦不計入
出席之表決權內。
二 受益人重覆寄送表決票者,以先寄送者為準。
三 表決票加蓋 (原留印鑑) 欄中,應加蓋原留印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該表決票即為無效,並不視為已出席大會。
(一) 受益人或其代理人未蓋 (原留) 印鑑,或僅代理人加蓋印鑑而未附
委託書者。
(二) 受益人加蓋之印鑑非為原留印鑑,或無法辦認為原留印鑑者。
(三) 無法辦認代理人之印鑑者;
(四) 代理人之印鑑與委託書之印鑑不一致者;
(五) 受益人於印鑑卡上加蓋與原留印鑑不一致且未經合法手續變更之印
鑑,該印鑑視為無效;
(六) 集保或融資過戶之新受益人未辦妥開戶手續者。 (即未繳交蓋妥印
鑑之印鑑卡及身份證明文件影本乙份者) 。
四 表決票決議表示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表決票即為無效,但均
視為已出席大會:
(一) 於贊成維持原來之____欄及贊成變更為____欄均打 "ˇ" 表示者。
(二) 於贊成維持原來之____欄及贊成變更為____欄均未打 "ˇ" 表示者
。
(三) 上述表示,有塗改之情形,而未加蓋原留印鑑者。
(四) 受益人打 "ˇ" 超出□外,或以其他記號代替 "ˇ" ,而無法辦認
其表示者。
五 委託書加蓋受益人代理人之印鑑,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該委託書
即有效。
(一) 未蓋受益人原留印鑑,或無法辦認其印鑑者。
(二) 無法辦認代理人印鑑者。
六 不用本公司印製之表決票者,該表決票之表示無效,亦不視為出席受
益人大會。
七 表決票染污或撕破致無法辦認其表示者,該表決票無效,但視為已出
席大會。
八 其他情形之有效、無效認定標準,由受益人大會之監督人員共同商議
定之。
大 * 貴受益人如係集保或融資過戶
宗 * 之新受益人,請填妥隨函檢附之兩
掛 * 張印鑑卡,並蓋妥印鑑後併同清析
號 * 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請連同
函 * 本通知書一併郵寄或駕臨本基金受
件 * 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辦理開戶手續
收 * ,俾免影響受益人權益,如已繳交
據 * 前述資料者,免填印鑑卡但請寄回
粘 * 。
貼 *
處 *
郵差先生辛苦您了,若無法投遞請速退回!
┌─────────────────┐※如無委託代理人者請即
│受益人大會通知書及表決票,請先拆閱│ 填具第一聯後擲回。
└─────────────────┘
┌──────────────────────────┐
│ │
│ 受人人 台啟 │
│ │
└──────────────────────────┘
┌──────┐┌─┐
│國內郵資已付││掛│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基金事務代理機構: 股份有限公司
│ 區 局 ││ │
│ 營 收 股 ││ │ 地址:
│ ││ │ 電話: (02)
│ 許 可 證 ││ │
│北台字第 號││號│
└──────┘└─┘
┌───────────────────┬─────────┐
使│委 託 書│受益人戶號: │
用├───────────────────┤ │
本│茲委託 君為本受益人代理人,就本基金經│表決權數: │
委│理公司 年 月 日召開之受益人大會書面├─┬───────┤
託│決議,代理本受益人就決議事項行使表決得│受│ │
書│就有關事項全權處理之。 │益│ │
者│ 此致 │人│ │
,│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原│ │
請│ │留│ │
於│ │印│ │
│ │鑑│ │
前│ ├─┤ │
寄│受益人戶名: │代│ │
達│代理人姓名: │理│ │
辦│身分證字號: │人│ │
理│通訊處地址: │印│ │
│ │鑑│ │
└───────────────────┼─┼──┬─┬──┤
出席編號: 基金 │核│ │核│ │
│印│ │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