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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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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案適用於證券商自營部門因持有有價證券而產生「避險」需求者,
得於一定範圍內從事期貨避險交易。另同時經營證券自行買賣及承銷
業務者,其承銷商因包銷有價證券而產生期貨避險需求者,其包銷部
位亦得列入庫存股票中計算。另證券商已申請兼營證券相關期貨自營
業務者,因已依期貨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案。僅經營證券
經紀業務之證券商,亦不得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事國內股價指數期貨
交易。至於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是否得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事期
貨避險交易,依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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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避險部位計算方式:
(一) 證券商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事期貨交易,應限於有價證券現貨之避
險買賣,其期貨買賣標的限為「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而目前
臺灣期貨交易所推出之期貨商品為國內台股指數期貨契約,故證券
商庫存現貨之總市值,應以承銷及自營部門持有在臺灣證券交易所
上市之股票計之。
(二) 證券商得從事期貨交易避險部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以期貨契約總值計算,證券商買賣前項期貨未平倉部位 (含多頭及
空頭部位) 之總市值不得大於庫存現貨總市值,且不得大於淨值之
百分之二十。
若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時,以實收資本額計之。淨值之計算係以前
一個月底月報表為計算標準,而庫存現貨總市值則以前一個營業日
收盤後庫存現貨總市值計之,並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所報證券商持有自營及承銷部門庫存上市股票為標準。證券商係因
「避險」需求從事本項期貨交易,在前揭限額內,仍不得以交易為
目的之買賣。
(三) 風險控管、資訊揭露與部位申報方式:
從事期貨避險交易者,應獨立設帳,並於每日收盤後計算庫存現貨
總市值及期貨未平倉部位是否符合本會規定。另從事本項交易者,
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公告或
申報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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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請方式及應檢附之資料:
(一) 從事避險性期貨交易者,應先取得本會核准函,始得向期貨經紀商
辦理開戶;若期貨避險交易之證券商具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資格者,
應於其他期貨經紀商辦理開戶委託買賣。另從事期貨避險交易之證
券商,須於開戶後函報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並副知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備查。
(二) 從事避險性期貨交易者,應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訂定之
契約規格及交易規則從事交易。
(三) 證券商申請從事期貨避險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
:
1 申請書 (如附件) 。
2 公司章程。
3 申請書暨副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4 董事會議事錄。
5 從事期貨交易計畫書:載明買賣決策之訂定、風險控管方式、內
部組織分工、持有部位限制、公司最近一個月淨值及承銷與自營
部門持有有價證券總市值、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程序。
6 修正後業務章則:從事避險性期貨交易者,應於業務章則增列本
項業務,並修正內部管理控制制度及資金運用對象及方針等章節
。
7 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附表一
證券商辦理以期貨交易人身分買賣期貨申請書
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主 旨:茲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檢附左列書件乙式二
份,申請核准辦理以期貨交易人身分買賣期貨交易,請 查照。
┌─────┬─────┬────┬─────────────┐
│證券商名稱│ │營業處所│ │
├─────┼─────┼────┼─────────────┤
│證券商種類│ │營業項目│ │
├─────┼─────┼────┼─────────────┤
│實收資本額│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附│一 公司章程。 │
│件│二 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
│ │三 董事會議事錄。 │
│ │四 從事期貨交易計畫者:載明買賣決策之訂定、風險控管方式│
│ │ 、內部組織分工、持有部位限制、公司最近一個月淨值及承│
│ │ 銷與自營部門持有有價證券總市值、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程│
│ │ 序。 │
│ │五 修正後業務章則:業務章則應增列本項業務,並修正內部管│
│ │ 理控制制度及資金運用對象及方針等章等。 │
│ │六 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
├─┴────────────────────────────┤
│ 申請證券商: │
│ 代 表 人: │
│ 聯 絡 人: │
│ 地 址: │
│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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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證券商得從事期貨交易避險部位限制,應依前揭說明三之規定辦理,
並不得每日大量進行沖銷交易,而影響期貨或有關現貨交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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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證券商從事期貨避險業務如有違反相關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予
以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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