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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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上市公司落實其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並瞭解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
度是否依相關規章執行,爰依據本公司與上市公司簽訂之有價證券上市契
約第二條之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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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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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之查核作業,除法令規章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作業程序辦理,本作業程序各有關規定依據之條文如有變更,依
新規定辦理。本作業程序不適用金融、保險及證券業之上市公司及外國發
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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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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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上市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執行稽核計畫情形之查核,以每季查核百
分之二之公司為原則,必要時即應進行實地查核並採遵行測試。實地查核
家數應不低於受查公司家數之四分之一,且有本程序第四條第一至九項之
情事者即須執行實地查核。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該季查核
報告或追蹤報告結果彙總陳報主管機關備查。第一項每季選案比率必要時
得彈性調整,惟全年應選定之受查公司家數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上市公司發生重大突發事故、主管機關或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
者,本公司得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進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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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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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下列標準選定受查公司:
一、出具內部控制制度無重大缺失以外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者。
二、最近三年度曾出具有重大缺失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者。
三、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原聲明遵循全部法令者,改為遵循主要法令者。
四、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申報稽核人員名冊
、稽核計畫、稽核計畫執行情形、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及內部控
制制度聲明書者。
五、於本公司就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或審閱上市公
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發現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有重大缺失者。
六、年度中變更已申報之年度稽核計畫且無合理原因者。
七、前次進行內部控制制度查核發現有未符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八、財務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變動且無合理原因者。
九、就最近三年度內未進行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上市公司隨機選取,惟選
案前一年度已取得外部獨立客觀機構公司治理制度認證之上市公司得
免列入。但經發現有內控重大缺失等情事,仍對其進行內部控制之查
核作業。
十、其他有查核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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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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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進行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時,除就受查公司所訂之年度
稽核計畫選定一項以上之稽核項目進行查核外,並將下列事項列為必要查
核項目。但因特定監理目的,得調整相關查核項目: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
二、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三、資金貸與他人。
四、為他人背書保證。
五、董事會運作情形。
六、主管機關或本公司認為必要查核事項。
受查公司應於本公司規定期限內檢送下列文件:
一、最近三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二、當年度內部稽核計畫及查核項目之自行評估報告、稽核報告、追蹤報
告暨其相關工作底稿等。
三、最近期會計師出具之內控建議書。
四、其他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提供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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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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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執行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係瞭解受查公司內部稽核人
員是否確實執行稽核作業,各項查核項目之查核重點包括:
一、是否依證券相關法規及其目的事業有關法令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作業是否依內部控制制度確實執行。
三、內部稽核作業是否依年度稽核計畫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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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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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進行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檢視受查公司自行評估報告、稽核報告、追蹤報告及相關工作底稿所
抽查之作業是否經適當之核准、授權、驗證、調節、覆核、紀錄核對
及職能分工等。
二、瞭解受查公司稽核人員是否依擬定之年度稽核計畫進行查核並據以編
製工作底稿、稽核報告或追蹤報告。
三、檢視受查公司是否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分,如受處分,並請受查公
司提出說明或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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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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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查核人員執行查核工作應撰寫查核報告,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查核項目。
二、查核結果。
三、追蹤辦理。
查核結果如發現上市公司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有未符規定者,應洽受查公司
研訂具體改善或解決措施,函報本公司備查,其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函
請其派員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單位舉辦之宣導課程,並副知前開主管機關
指定單位。公司未派員參加者,本公司得視缺失性質將其列為嗣後財務報
告實質審閱、平時例外管理或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優先受查對象。另本公
司將持續追蹤缺失改善情形並撰寫追蹤報告至其改善缺失為止。必要時,
可洽請簽證會計師對相關事項出具意見。追蹤報告內容包括前次查核發現
之缺失事項、本次查核之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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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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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核如發現有下列事項應即迅予處理:
一、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且有深入查核之必要者,應列為平時管理或例外
管理之受查對象。
二、發現有重大異常或違反本公司營業細則相關規定時,即依規定予以處
理,並陳報主管機關。
三、發現有重大缺失或有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四十
三條各款之情事者,必要時本公司得陳報主管機關洽請受查公司委託
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並出具審查報告。如查核發現會計師未
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章第三節「會計師專
案審查」規定執行者,得函請會計師注意辦理並副陳主管機關。
上市公司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依異常或缺失事項處以新台幣(以
下同)三萬元至二十萬元之違約金,但對股東權益具重大影響者,本公司
得處以二十萬元至五百萬元之違約金;如經本公司限期改善者,應於本公
司指定時限內改善,如再未依限改善者,得按次各處五萬元至五百萬元之
違約金,至改善之日為止。
上市公司被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五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
繳納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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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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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程序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作業程序中相關
附件及附表之增刪或修正,則奉本公司總經理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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