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薦證券商應加強檢視及查核下列事項:
(一)申請公司其產品、所屬產業、市場概況及競爭情形等相關揭露內容
,是否係引述第三方具公信力之資料。
(二)申請公司是否揭露其產品臨床試驗地區所屬之法令規範及與各安全
監測委員會或藥事主管機關之重要溝通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會議紀
錄、電子郵件或書面函文等)。
(三)申請公司揭露各期臨床試驗數據是否正確且中立(必要時,推薦證
券商得借重獨立外部專家之意見)。
(四)申請公司各項重要契約(包括但不限於授權金合約、委外單位(如
CRO、CMO)之契約)及其限制條款等資訊暨相關風險事項,並評估
所採因應措施是否適足。
(五)申請公司營運資金(含 IPO 募資金額)之充足性,可用以支應之
研發時程,營運資金預估需考量各項研發產品及臨床試驗之成本,
相關計算是否提供合理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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