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簡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Listing Review Committee Charter"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第 6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六日起實
施。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6 條
本委員會審議事項之表決方式如下: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至第三款審議事項之審議表決方式原則採記名一次
    表決,其表決結果採同意或不同意兩種,表決票數須分別達到下列各
    目票數,方為同意其上市:
(一)無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八各款規定
      情事之一,且無違反同準則相關規定情事,應有出席審議委員過半
      數以上之同意行之。
(二)具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八、九、十款以
      外各款規定情事者之一、第二十八條之八各款規定情事者之一或違
      反同準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二十八條之六
      以外相關規定及申復案件,應有出席審議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
      同意行之。但本審議會應敘明綜合考量得予同意上市之具體理由。
(三)初次申請股票創新板上市及創新板第一上市案件,無本公司有價證
      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且無違反同
      準則相關規定情事者,應有出席審議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
      行之。但具有同準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八、九款以外各款規
      定情事者之一,或違反同準則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以外相關規
      定及申復案件,除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外,本審
      議會並應敘明綜合考量得予同意上市之具體理由。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四至六款審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以無記名方式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
前項第一款記名表決之表決票由本公司設計提供。表決時,委員應於表決
票上明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並敘明其同意或不同意之理由,未表示同意
或不同意之空白票,視同反對票。表決票交由會議主席統計彙整,暨宣布
表決結果作成決議,並應以彌封裝入公文袋及簽章後,由本公司以密件處
理。但必要時,得由本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予以拆封查閱。
本委員會開會後,應由經理部門將當次會議之審議委員書面審查意見或所
詢問題、投票結果與委員名單列冊建檔,並予以公開陳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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