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
上市,其上市契約內應載明申請上市之封閉式基金名稱、發行日期、發行
單位數、每單位金額及發行總額。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申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
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下均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
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
,其上市契約內應載明申請上市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
金名稱、發行日期及最低淨資產價值。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三十七條第四項所定之連結式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契約另應載
明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名稱。
前二項上市受益憑證嗣後如有增減或內容變更者,其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
之受益憑證上市申請書或上市受益憑證內容變更申請書所載之上市受益憑
證增減或內容變更事項,亦為受益憑證上市契約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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