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rading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受益憑證
第 5-1 條
投信事業所發行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提請投信事業董事會決議後,填具「暫停交易申
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公司申請該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及其加掛 ETF  受益憑證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於該基金成
分證券之國外有價證券流通市場或投資標的交易市場休市期間暫停於集中
交易市場交易:
一、基金成分證券之國外有價證券流通市場或投資標的交易市場休市而集
    中交易市場仍交易之日數連續五個營業日(含)以上者。
二、基金可算得最近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低於(含)新台幣三十億元者;
    或申請日前二個營業日折溢價幅度均達百分之三(含)以上者。
前項申請,投信事業應於該基金成分證券之國外有價證券流通市場或投資
標的交易市場休市前四個營業日提出。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基金成分證券之國外有價證券流通市場或投資標的交易
市場,係指基金投資於該市場之有價證券或投資標的,達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六十(含)以上者。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折溢價幅度,係指該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
交易基金每受益權單位當日收盤價格與收盤後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公
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
第五項第二款申報之同日每受益權單位結算之淨資產價值差額,占前揭每
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比率。
投信事業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請並符合申請暫停交易之要件者,本公
司得公告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其加掛 ETF  受益憑證或主動式
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暫停於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第 5-2 條
期信事業所發行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提請
期信事業董事會決議後,填具「暫停交易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
本公司申請該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於該標的指數成分之國
外期貨契約交易市場休市期間暫停於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一、基金標的指數成分之國外期貨契約交易市場休市而集中交易市場仍交
    易之日數連續五個營業日(含)以上者。
二、基金可算得最近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低於(含)新台幣三十億元者;
    或申請日前二個營業日折溢價幅度均達百分之三(含)以上者。
前項申請,期信事業應於該基金標的指數成分之國外期貨契約交易市場休
市前四個營業日提出。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基金標的指數成分之國外期貨契約交易市場,係指基金
投資於該市場之標的指數成分,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以
上者。
期信事業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請並符合申請暫停交易之要件者,本公
司得公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暫停於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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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證券商同日自行買進或受同一帳戶委託買進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國內成分證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成分證券組合,或
加計原持有、借券、前一日買進及前一日實物買回取得之有價證券,達實
物申購該受益憑證之規定,並賣出同數量受益憑證者;或同日自行買進或
受同一帳戶委託買進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國內成分證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或加計原持有、借券、
前一日買進及前一日實物申購取得之該受益憑證,達實物買回該基金標的
指數成分證券組合之規定,並賣出同數量該基金成分證券組合者,其交割
及後續相關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成交日經由電腦連線作業向本公司申報並提出延後交割之申請。
二、賣出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國內成分
    證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或該基金成分證券組合,而依前
    款申報並提出延後交割之申請者,本公司於審核認可後即製作報表及
    電子檔傳送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憑以辦理相關作業;上開作業不適用本
    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
三、其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完成買進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國內成分證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成分證券組合或受
    益憑證及其他買進應付價款之交割後,應取得之成分證券組合或受益
    憑證,應轉充延後交割之擔保,並由本公司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憑
    以向投信事業申請實物申購該受益憑證或實物買回該基金成分證券組
    合予以沖銷。
四、在櫃檯買賣中心上櫃交易之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或國內成分證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成分證券組合含上市有價
    證券者,對其賣出上市有價證券部分,本公司於接獲櫃檯買賣中心之
    通知後,即依第二款規定製作報表及電子檔傳送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
證、國內成分證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申購作業,經投信事業
確認後該受益憑證於申購日即得賣出;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國外成分證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經投
信事業確認後,該受益憑證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載前一營業日即得賣出
。
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申
購作業,其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均為國內有價證券者,經投信事業確認後,
該受益憑證於申購日即得賣出;其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含一種以上國外有價
證券者,經投信事業確認後,該受益憑證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載前一營
業日即得賣出。
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槓桿反向指數
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申購作業,其標的指數成分均為國內期貨契
約者,經期信事業確認後該受益憑證於申購後次一營業日即得賣出;其標
的指數成分含一種以上國外期貨契約者,經期信事業確認後,該受益憑證
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載前一營業日即得賣出。
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申購作業者,經參與
證券商確認後,該受益憑證於申購後次一營業日即得賣出。
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受益憑證、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境外指數股
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列為應預收款券之處置證券時,證券商自行(含流動量
提供者)或受託辦理申購作業之部位,賣出時點準用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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