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因買賣證券而支付或收取之款項,除下列各款另有規定者外,均適用
第一條至第三條關於開立存款帳戶及收付款項之規定:
(一)本公司另有規定得以匯撥(匯款)方式完成交割者。
(二)委託人已委託證券經紀商保管及運用其款項者。
(三)委託人已委託證券經紀商代理運用買賣有價證券結餘款項者。
(四)委託人已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證券業務應付客戶交割款項投資貨幣市
場之行紀業務者。
(五)委託人同意證券經紀商將交割款項留存於證券商交割專戶者。
(六)價金之收受或交付方式經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或金融業
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進行實驗或業務試辦,於期滿後獲同意正式辦
理,及其他經認與前述交易模式相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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