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外部審議委員遴聘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Guidelines Governing the Selection and Appointment of External Reviewers of the Securities Listing Review Committee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第 2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六日起實
施。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2 條
本公司所邀請具法律及財會專長之外部審議委員,係指非任職於本公司經
理部門,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之社會公正人士:
一、國內大專院校任教之學者,並擔任副教授以上已滿五年或曾任研究所
    所長或大專院校校長或學院院長者。
二、曾任金融事業之負責人或金融事業工作經驗十年以上,並曾擔任副總
    經理以上職務者。
三、曾任職證券相關事業七年以上,並曾任總經理以上職務者。
四、於國內聯合事務所執業十年以上之會計師或執業十年以上之律師。
五、對證券、企業經營或產業動態等事項有經驗或特別研究之專業人士。
本公司所邀請具產業專長之外部審議委員,由本公司就申請公司所營產業
有深入瞭解之專家,或就所委請之專業研究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
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各產業公會等單位推薦之專家,於簽請總經理核定後
聘任之。
前項外部審議委員得兼任同一初次申請股票在創新板上市案件之創新性審
查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