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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名  稱:

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交易資料保存規範 

Directions for Preservation of Trading Data in Trading Through the Internet or Other Electronic Methods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12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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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客戶經由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所為之交易委託及查詢,其電
    腦稽核紀錄 (log)  應至少保留五年,但買賣委託有爭議者,應保留
    至爭議消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