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387-1 條
公司於申請設立登記後,應參加各級政府機關或其指定非營利組織辦理之
勞動權益講習。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其資訊網站註記公司參加第一項勞動權益講習與否之情
形。
第 449 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第三百七十三條及第三
百八十三條、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一百
零七年七月六日修正之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
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及一百十四年十二
月九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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