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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4  項及第 13 條條文第 5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8 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除包括前條對各種營運循環類型之控制作
業外,尚應包括對下列作業之控制:
一、印鑑使用之管理。
二、票據領用之管理。
三、預算之管理。
四、財產之管理。
五、背書保證之管理。
六、負債承諾及或有事項之管理。
七、職務授權及代理人制度之執行。
八、資金貸與他人之管理。
九、財務及非財務資訊之管理。
十、關係人交易之管理。
十一、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包括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管理、會
      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值變動之流程等。
十二、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
十三、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十四、股務作業之管理。
十五、個人資料保護之管理。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審計委員會議
事運作之管理。
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其內部控制制度,尚應包括
對下列作業之控制:
一、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
二、防範內線交易之管理。
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買賣之公司,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
括永續資訊之管理。
相關資訊
第 13 條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包括每
月應稽核之項目,年度稽核計畫並應確實執行,據以評估公司之內部控制
制度,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核報告。
公開發行公司至少應將下列事項列為每年年度稽核計畫之稽核項目:
一、法令規章遵循事項。
二、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
    或提供保證之管理及關係人交易之管理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控制作
    業。
三、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
四、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五、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包括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管理、會計
    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值變動之流程等。
六、資通安全檢查。
七、銷售及收款循環、採購及付款循環等重要營運循環。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年度稽核計畫,應包括審計委員會議
事運作之管理。
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之每年年度稽核計畫,尚應包
括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
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買賣之公司之每年年度稽核計畫,應
包括永續資訊之管理。
公開發行公司年度稽核計畫應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立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年度稽核計畫提報董事會
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意見列入董事會紀錄。
第一項之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第 39 條
公開發行公司對其子公司經營管理之監督與管理,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
業:
一、公司與各子公司間應建立適當的組織控制架構,包括子公司董事、監
    察人及重要經理人之選任、指派權責之方式及薪資報酬政策與制度等
    事項。
二、公司應規劃其與子公司間整體之經營策略、風險管理政策與指導原則
    ,俾供各子公司據以擬定相關業務之經營計畫、風險管理之政策及程
    序。
三、公司應訂定其與各子公司間,包括業務區隔、訂單接洽、備料方式、
    存貨配置、應收應付帳款之條件、帳務處理等之政策及程序。
四、公司應訂定其監督與管理各子公司重大財務、業務事項,包括事業計
    畫及預算、重大設備投資及轉投資、舉借債務、資金貸與他人、背書
    保證、債務承諾、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重要契約、重
    大財產變動及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專業判斷、重要會計政策與估
    計值變動之流程管理等之政策及程序。
相關資訊
第 47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
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八條第四項及第十
三條第五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