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公司於受理受託機構募集或追加募集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
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申請案件後,應依「處理辦法」所
訂之審查表檢核書件是否完備。經審查書件完備,應核發受託機構上
市同意函,同時檢具「處理辦法」所訂之審查表及上市同意函影本轉
報主管機關,並應敘明受託機構符合資格且申請書件已完備。
前項上市同意函除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追加募集申請案件外,應
載明「以其申請募集發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募集發行或追加
募集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申請案獲主管機關核准,且依成立後之
受益人分散資料顯示其仍符合上市條件為條件,本公司同意其所募集
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募集發行或追加募集之不動產資產
信託受益證券上市」;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屬追加募集申請案件
者,前項上市同意函應載明「以其申請追加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
證券申請案獲主管機關核准,且依成立後之受益人分散資料顯示其仍
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一項除第三款外
之各款上市條件為條件,本公司同意其所追加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
受益證券上市」。
經核受託機構檢送之申請書件未完備者,本公司應函知受託機構補正
。受託機構逾期未補正或有「處理辦法」審查表之審查事項第 14 、
15 或 16 項之情事者,本公司應函復受託機構不予核轉主管機關並
退回其申請案,副知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本公司審查期間加計受託機構補正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本公司承辦部門應按月將受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
信託受益證券申請上市案件之出具上市同意函情形,彙總陳報董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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