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Guidelines Governing the Particulars to be Recorded in a Public Offering Prospectus for Call (Put) Warr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4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七日修正第 4、6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起實施。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4 條
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封裡,應依序刊印下列與本次發行有關事項:
一、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分送計畫、說明公開銷售說明書之陳列處所、分送
    方式及索取公開銷售說明書之方法。
二、認購(售)權證承銷商名稱、地址及電話(無則免列)。
三、發行人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四、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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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如左:
一、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內容。
二、會計師查核意見。
三、發行人相關資料。
四、標的或其組合相關資料。
五、因認購(售)權證所生一切爭議應適用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六、訴訟管轄法院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如有仲裁約定,其約定內容。
七、其他重要約定。
八、主管機關或本公司規定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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